上一頁下一頁
  • 幻想虐奴.jpg

    幻想虐奴

  • 手銬.jpg

    手銬

  • 我的~~.jpg

    我的~~

  • 找漏洞.jpg

    找漏洞

  • 把柄 抓到.jpg

    把柄 抓到

  • 性感.jpg

    性感

  • 性慾.jpg

    性慾

  • 拍照記錄.jpg

    拍照記錄

  • 咖啡奶.jpg

    咖啡奶

  • 屈服.jpg

    屈服

  • 為娘.jpg

    為娘

  • 美酒.jpg

    美酒

  • 美嗎偽娘2.jpg

    美嗎偽娘2

  • 美嗎偽娘.jpg

    美嗎偽娘

  • 美嗎偽娘3.jpg

    美嗎偽娘3

  • 美嗎偽娘4.jpg

    美嗎偽娘4

  • 深喉嚨.jpg

    深喉嚨

  • 黑草粿.jpg

    黑草粿

  • 溼了.jpg

    溼了

  • 滴答滴.jpg

    滴答滴

  • 漏洞.jpg

    漏洞

  • 與唇唇唇.jpg

    與唇唇唇

  • 舔陰.jpg

    舔陰

  • 辦公室激情.jpg

    辦公室激情

  • 戀女裝.jpg

    戀女裝

  • 戀物癖.jpg

    戀物癖

  • 膳食QR.jpg

    膳食QR

  • 把柄.jpg

    把柄

  • 大調歌.jpg

    大調歌

  • 生日蛋糕.jpg

    生日蛋糕

  • 舌舔.jpg

    舌舔

  • 舌舔2.jpg

    舌舔2

  • 舌舔3.jpg

    舌舔3

  • 舌舔4.jpg

    舌舔4

  • 舌舔5.jpg

    舌舔5

  • 舌舔7.jpg

    舌舔7

  • 所貞操.jpg

    所貞操

  • 品嘗.jpg

    品嘗

  • 鎖貞操2.jpg

    鎖貞操2

  • 巧克力.jpg

    巧克力

  • 巧克力草莓.jpg

    巧克力草莓

  • 舌尖探索.jpg

    舌尖探索

  • 找漏洞.jpg

    找漏洞

  • 香蕉.jpg

    香蕉

  • 造型茶杯.jpg

    造型茶杯

  • 網.jpg

  • 戀女裝.jpg

    戀女裝

  • 1855.jpg

    1855

  • 性玩具.jpg

    性玩具

  • 玫瑰花.jpg

    玫瑰花

  • 吹簫.jpg

    吹簫

  • 尿.jpg

    尿

  • 探索.jpg

    探索

  • 高潮.jpg

    高潮

  • 資料圖片.jpg

    資料圖片

  • 圖片.jpg

    圖片

  • 創意桌椅.jpg

    創意桌椅

  • 女奴.jpg

    女奴

  • 天天五蔬果.jpg

    天天五蔬果

  • 食小黃瓜.jpg

    食小黃瓜

  • 食用香蕉.jpg

    食用香蕉

  • 食用香蕉2.jpg

    食用香蕉2

  • 偽娘吸允.jpg

    偽娘吸允

  • 偽娘吸允2.jpg

    偽娘吸允2

  • 腰束.jpg

    腰束

  • 女奴.jpg

    女奴

  • 小丁.jpg

    小丁

  • 小丁2.jpg

    小丁2

  • 小丁3.jpg

    小丁3

  • 吻女主腳.jpg

    吻女主腳

  • 咖啡拉花.jpg

    咖啡拉花

  • 咖啡香.jpg

    咖啡香

  • 性感照4.jpg

    性感照4

  • 性感內衣1.jpg

    性感內衣1

  • 玩具.jpg

    玩具

  • 玩具2.jpg

    玩具2

  • 玩具3.jpg

    玩具3

  • 保鑣與女奴.jpg

    保鑣與女奴

  • 律師.jpg

    律師

  • 面罩.jpg

    面罩

上一頁下一頁

您尚未登入,將以訪客身份留言。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

其他選項
  • 最美博士許藍方
    最美博士許藍方 2021/03/04 03:52


    裁判字號: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
    裁判日期:
  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裁判案由:
    傷害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
   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  被   告 陳宜斌


     
   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
    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 主 文
   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  理 由
   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
    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
   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
   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
    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   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
   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   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   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   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   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
    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
    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
   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 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    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   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   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    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書記官 李燕枝






    1
    2
    3
    4
    5
    6
    7
    8
    9
    10
    11
    12
    13
    14
    15
    16
    17
    18
    19
    20
    21
    22
    23
    24
    25
    26
    27
    28
    29
    30
    31
    32
    33
    34
    35
    36
    37

相片最新留言

此相簿內的相片目前沒有留言

相簿列表資訊

最新上傳:
2020/10/21
全站分類:
女生個人
本日人氣:
0
累積人氣:
130